携程因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要点有二。一是对于消费者有“杀熟”行为,二是对于企业有“二选一”的要求。对于后一指责倒是没有太多争议。然而我看到一些评论说“杀熟”只是携程为了自身利益的市场行为,并没有违法,“属公平交易”(刘远举,2026)。这似乎是不对的。在这里,“杀熟”是比较广义的,是指平台利用它对消费者掌握的更多信息,特别制定价格策略以赚取更多利益的情形。按照经典经济学的说法,这是一种价格歧视。对垄断的关注很自然导致对价格歧视的研究(瓦里安,1997,第256页)。这意味着,价格歧视就是一种垄断行为。
垄断是什么?就是企业利用其市场地位操纵价格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价格歧视就是对价格的操纵,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垄断行为。它是这样一种情形,一个企业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给众多消费者,却对不同消费者给出不同的价格。这首先证明该企业具有垄断地位,否则它不可能具有操纵价格的条件。第二是它实际操纵了价格。一个市场中同一产品如果有不同的价格,又如果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并可以互相交易,被给予低价的消费者可以将产品转卖给面对高价的消费者,这种价格歧视就会被瓦解。
那么这个企业是怎么实现价格歧视的?因为它是垄断企业,有能力区隔不同消费者群体,最直观地就是地理区隔。它覆盖跨地域的市场且没有或少有竞争者,就可以在不同的地域给出不同的价格(忽略运费因素),各地的消费者即使知道价格不一样,也因地区间交通成本而难以交易,从而无法消解价格歧视。他们面对的情境,就像是一个没有竞争的市场,就是一个垄断的市场。所以一旦有价格歧视现象,我们可以反过来断定,该企业有市场垄断地位,有垄断行为,有能力使垄断行为奏效,从消费者那里获得额外收益。
那么平台的价格歧视是如何做到的呢?有三个律师分别在携程网上预订同一航班的机票,结果携程给出三个不同的报价(法度law,2025)。如果他们不是在一起订机票,也许是发现不了的。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人们都是只从自己的手机上订机票,这在信息上就分隔了不同的人,即使价格不一样也不会轻易发现。这相当于隔离在不同地域的人之间信息不通。机票在出售前对不同人是无区别的,但一旦出售,它就带有特定人的名字等信息,是不可转让的。这相当于不同地域的人之间不能交易以消解价格歧视。因而这种情境同前面所说的利用地域分隔实施价格歧视是类似的。
或有人说,企业如何定价是它享有的市场自由,它以此追求更多的利润,有何不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最初人们也是这样认识的。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中记述,直到1897年,美国最高法院还驳回了一起诉铁路公司给予其竞争者优惠价格的诉讼,称铁路公司对原告“收取的运费是合理的”,而对其竞争者收取较低的运费与原告“没有关系”。而在两年后,同一法院则裁决“‘没有正当的和合理的根据’不得对某一个人取费较低,造成差别待遇”。这说明,在两年间,美国最高法院的看法发生了变化,没有合理原因的区别对待,无论是高价还是低价,都是不公正的;“需要纠正的弊病是不公平或者偏袒,那会使竞争者获得免费的服务或较低代价的服务。”(康芒斯,1983,第460~461页)
人们从这个案例中意识到,一个企业对不同客户收取不同价格并不仅是它自己的事情,还关乎市场竞争的公平。如果两个竞争者承受同一中间品或服务的不同价格,享受较低价格的竞争者就可能在竞争中获胜,但它也许在其它方面都效率较低。竞争的结果却是效率较低的竞争者获胜,这不仅对它的对手是不公平的,而且也破坏的市场竞争机制——它本是筛选更优企业的机制,造成社会的损失。因而一个企业搞价格歧视,也绝不是它自己的市场自由,它关乎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那么,对于客户是企业竞争者这样做不行,是否可以对不同消费者个人搞价格歧视?他们之间总没有市场竞争关系吧。严格说,还是有。例如对较富的人收取较高的费用。如果我们假设人们的收入由市场决定,他们没有任何其它非法的手段获得收入。收入较高者是因为他们在市场中表现较好,如果因为他们收入较高就收取较高费用,就相当于削减了他们从市场得到的回报,这回报是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表现较好的奖励。如此一来,也等于在削弱市场竞争的结果。况且,在携程“杀熟”的案例中,对较高级别的会员收较高价是具有欺骗性的。如果在携程的高级会员章程中写着“您将享受高价机票”,没有人愿意成为这样的高级会员。
实际上,在传统中国存在着一种合理的歧视性定价。这就是中医对不同收入的病人收取不同的费用,对穷人少收甚至不收费用。这样的歧视性定价还是被接受的。原因是,习惯上是医生到病人家里看病,很容易判别贫富;人们确实看到,医生对穷人少收费用或免费,相当于将一部分财富转移到穷人那里。另外医疗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从人道角度,不应因没有钱就不治病救人。或有人说,平台的歧视性定价也是用来补贴穷人的。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人们并没有看到平台有什么救济行为。它们的折扣机票到底是一种促销行为,还是补贴穷人的行为(其实富人也可以买),外部的人不好辨别。除非它们把自己的账目完全透明地向外界展示。如果实际上没有,“劫富济贫”就成了道德伪装了。
况且,所谓“杀熟”并非只是劫富,更多地是利用需求刚性榨取利益。它会利用人们的消费习惯或搜索信息的行为进行判断。如有人经常出差或酷爱旅行,当该人将某个航班机票或酒店的信息收藏,或只是多搜索了几遍,就意味着该人可能已经有了较成熟的旅行计划,更可能预订该航班或该酒店,这时他的需求弹性就会下降。这时如果增加价格,该人一般较难更改,只能接受这一价格。我就有这样的经历。我有在出行前做计划的习惯,一般选择的日期和时间都是事先经过多种因素,如我自己和家人的时间安排,目的地的天气,住宿安排等的考虑确定下来,一旦定下来就较难变动。2023年1月我预订去南宁的机票,当我下单时,惊奇地发现价格跳升了300元。在此后我一般不敢将我事先选中的机票或酒店收藏,就是搜索也避免多看几遍。
而依靠需求弹性的大小制定歧视性价格,更谈不上劫富济贫了,这只是利用对消费者需求弹性信息的掌握盘剥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而论,微观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均衡价格同时是划分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边界,一边是生产者剩余,一边是消费者剩余。歧视性价格肯定偏离均衡价格,“杀熟”价格肯定高于均衡价格,它就侵蚀了消费者剩余。从生产者和消费者群体来看,这就是侵削了消费者群体在竞争性市场中应得的利益,即消费者剩余。这肯定是不公平的。一个极端的歧视定价就是根据每个个人的收入及其边际效用制定歧视性价格,吃掉所有的消费者剩余,这是所谓“完全价格歧视”,更是不能接受的。
又有人说,较穷的消费者可以花更多的时间搜索低价机票的信息,而较富的消费者无需如此,这也算是公平吧。其实,具体情况并非如此。刚才说过,人的区别不仅是收入,而且是需求弹性。当旅行计划已经定好,选择其它机票意味着修改计划,这又会带来其它损失。通常便宜的机票并不是与普通机票一样的产品,而可能是时间并不太合适、需要更多转机从而更多时间的航班。更重要的是,由于平台的网络性质,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因技术原因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平台知道消费者的收入和需求弹性,而消费者并不知道平台的成本底线。在这场博弈中,消费者是被蒙上了眼睛,而平台却有显微镜和X光机。平台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搭建相对于消费者的垄断情境。例如,平台知道某人收入,工作时间,地点,在该人急于上班的时间里报出出租车高价,就相当于在该特定市场中,只有一个垄断出租车提供服务,该人也不得不接受。
经济学对垄断的否定,最终是因为其带来的全社会的效率损失。标准独家垄断模型很清楚地显示出福利损失。即使不考虑上述对消费者剩余的侵蚀,单是垄断带来的福利损失就是经济学反对垄断的原因。同样,经济学也证明了价格歧视带来了福利损失。瓦里安在其撰写的教科书《微观经济学》中,就证明了“价格歧视下,福利必然会减少。”(瓦里安,1997,第268页)这说明价格歧视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它给社会带来效率损失,应该予以反对。“杀熟”作为一种价格歧视,也应该加以禁止。
实际上,这在大陆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已有规定禁止,“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其中“条件相同”一般是指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级、数量、结算方式和售后服务等的条件,这些条件一般都有相应的成本上的区别,所以是合理的。如数量折扣是因为减少零售费用和加速减少存货会减少资金成本,这在团购上有明显体现;又如事先付款和到店付款也是有确定性和资金成本上的区别;售后服务承诺的不同也有成本上的区别,等等。而“条件相同”绝对不是指的买方的收入或价格弹性,因为它们对供给者的成本没有影响。因此,“杀熟”已在《反垄断法》禁止之列。
当然,我在这里批评携程“杀熟”,是批评一种行为,并不是全面否定携程。实际上,人们报怨携程正是因为它做得很好,才使很多人依赖它,同时也对它寄予更高的期待。我爱旅行。实际上,许多年来,我一直主要依赖携程安排旅行的行程,预订机票、酒店和租车,我经常赞赏携程的价格低廉,服务可靠,操作方便,评价信息有价值。它的“杀熟”只是它的总体优秀服务中的瑕疵。对于携程的垄断调查和处理只要达到纠正它的垄断行为就可以了。至于它的利润是否过高则可以无需过问。只要行为合理了,有多少利润都是合理的。如果管制当局因此而规定一个管制价格或利润上限,则可能就违背了市场规则,也通过损害携程,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杀熟”行为只需支持消费者的诉讼,如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或加重“杀熟”惩罚,而无需作出更多动作。实际上,更理想的抵制垄断的方法是鼓励平台的竞争对手。一个如平台这样的行业如果有三、四个企业是最理想的。这会形成有效竞争,不用担心某一公司利润太多了。本来在旅行服务平台产业就有若干家企业。我过去使用过的有艺龙,爱彼迎(Airbnb),亿客行(Expedia),还有同程。然而,使用亿客行主要是预订国外旅行安排,国内只用过一次,没有多好的体验,以后就不用了,它大概在中国也没发展起来。爱彼迎还是不错的,主要是用来预订民宿,曾经用它订过多次国内外的旅行安排,但后来它在中国的业务关闭了。同程只用过一次,这说明没有太好的体验。
艺龙曾经是我对携程不满时的主要替代选择,没想它太不争气。有一次我用它订了上海的一家酒店,有一个条件是必须晚上八点以前到。我由于时间延误给艺龙打电话说晚到一下,希望保留房间,费了半天口舌它还是拒不保留。我于是直接给酒店打电话保留了房间。第二天我在艺龙网上看到它仍将我的入住算作它的业绩,我于是在微博上批评了这件事。很快艺龙打来电话,反复说它这样做怎么对。我说你打电话不是道歉,而是证明你怎么对,就不要浪费我的时间了。还有另外一件事是由于它的信息误导,我订错了一个房间,打电话去纠正也碰到了麻烦。总之这么恶劣的服务态度不可能受到客户的爱戴,它不久以后消失也是很自然的。
如果反垄断当局真是珍惜竞争,就应该扶持那些有可能成为携程竞争者的企业。由于携程现在在市场份额上,规模上和声誉上都占有绝对优势,现在的竞争者很难成为它的替代。所以可考虑政府给予些非对称的管制。这种作法我记得在美国电信业和中国电信业都曾经实行过,有助于较小的竞争者的成长,获得较好的效果。只是比较复杂,涉及市场份额和定价。旅行服务平台在具有的网络外部性方面与电信业很类似,也可以借助于这种方法培育平台的垄断竞争市场。比较简单便利的方法是税率的非对称,具体而言,就是给予扶持对象若干年的所得税率优惠。除了政府的努力,在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以自己的行动促进较均衡的市场竞争。这个方法就是,当对一个平台不满时,就要转而找它的竞争对手去购买服务。如果众多消费者都有这种行为,也会对平台施加促使其改进的压力。
参考文献
法度law,“知名律师疑遭‘大数据杀熟’:携程黑钻会员订机票价竟差203元”,《法度law》,2025年6月24日。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商务印书馆,1983。
刘远举,“从携程反垄断调查,看平台经济的价值与边界”,《FT中文网》,2026年1月23日。
瓦里安,哈尔,《微观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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