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家庭伦理理念,根深蒂固于国人之心。因此,延续血脉就被放到关乎家族乃至民族存亡的位置,著名的历史学家黄仁宇教授曾指出:“中国人在血缘关系里获得永生”。
由于中国文化极为重视血脉传承的核心价值,注定了中国家庭对家族财产代代相传的重视。中国家族财富传承习惯中,无遗嘱继承(即现在我们所说的法定继承)最为通用与常见。后由于现代法治体系日趋完善以及西方按个人意志行事理念的融入,遗嘱继承也开始渐渐被国人所接受,比如中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公证遗嘱,因其是所有遗嘱继承方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被立遗嘱人采用最多。
然而现代法律体制下,无论是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继承人真正完全获得立遗嘱人合法所有财产之前,均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履行相当繁复而又极为严格的继承权司法确认程序。又因司法实践过程中各个官方机构操作尺度的不一致,常常给继承人实现其继承权带来重重阻碍。
前段时间曝光的“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的新闻,看似滑稽荒唐,但无疑真实客观地揭示了广大继承人在履行所谓的法律程序实现其继承权所遭受的异常艰辛与深深无奈。若遗产继承中涉及到多名继承者,且有其中任一位继承者对于遗产分配持有不同意见的,那么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的尴尬且残酷的局面将不可避免。暂且不论司法诉讼程序耗时冗长、成本高昂,更令人心寒的是将直接导致手足反目与亲情破裂。
由于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呼声一年高过一年,所以在不久的将来纵使继承人千辛万苦、克服种种困难,以牺牲大量时间与精力甚至是亲情破裂为代价而司法确认了其继承权,那么在财产过户其名下之前也必定会面临预缴高额遗产税的经济压力。作为一个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开征几十年的成熟固定税种,西方的富人阶级为了避免因遗产税所带来的家族财富缩水,他们在身前就合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做好身后财富统筹与传承安排,其中以配置大额人寿保险和创立家族信托基金最为他们所偏爱。特别是家族信托基金,由于其法团组织在法理上可以绵延不绝留传后世的观念,并且受益权的设置更加灵活与充分体现设立人的个人意志而更为西方富人阶级所推崇。著名的酒店业巨头希尔顿家族和石油大亨洛克菲勒家族等,他们的后代均是家族信托基金的受益者,即便子孙中不乏平庸之辈,但祖上的财富安排依然能带给他们体面的生活。
目前随着中国金融产业史无前例地蓬勃发展,将设立信托基金作为财富传承方式也渐渐开始为中国富裕阶层所认同并采纳。但是由于设立门槛奇高,而让许多富人望而生畏不敢问津,在此情形之下,“保险金信托”的组合传承方式应运而生。所谓的“保险金信托”就是投保人在人寿保单中指定的受益人不再是其近亲属(自然人),取而代之的是信托公司(法人)。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指示将有关保险金直接支付给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收到保险金的那一刻起,信托基金成立。然后信托公司就根据与信托设立人(人寿保单的投保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之约定,按照信托设立人设定的条件对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受益金。受益条件可以包括支付时间、款项金额甚至学历高低、婚嫁与否等,条件设置之多样与细致,实属其他金融产品所不及。
“保险金信托”是保险与信托这两大金融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最大的优势即在于兼备人寿保险特有的保障功能与利益杠杆效应,使得信托设立人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达到设立家族信托之目的。信托独有的受益条件设计功能,不但能满足和体现信托设立人对于身后财富统筹安排的个人意愿,同时也深深地包含了上一代对于后人的美好愿景和发展期望。也因此有人形象地比喻信托是“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
中国几千年“血脉延续”之传统观念,决定了家族财富必须代代相传,而选择何种财富传承方式则是如今中国富人阶级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家业的长治久安与保障子孙的福泽延绵,甚至是家族高贵品德与精神能否在子孙的血液里获得“永生”。
作者简介
袁慧倩
友邦中国高净值业务部首席法律顾问
◆ 近十年中国上海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 英国伦敦公司法务工作经历
◆ 诉讼与非诉法律领域具有丰富办案经验
● 公司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 外商投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 承办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上百起
● 承办多起具有社会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教育背景及专业资质: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 法学硕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中国上海律师协会会员